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1999]5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5 14:09:46
实施时间:1999-6-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保障的意见》已经国
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财政部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后经费保障的意见(摘 要)
根据《中共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
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第线管理工作的
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和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
关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有关问题,
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制定财政经费保障政策,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
行的原则,既要考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以下机构垂直管理
后经费方面的实际困难,以及解决正常经费缺口的需要,也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在
增加投入的同时,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省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级财力,在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基本需要
的前提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基本装备经费以及主要基础设施维
护等重点支出项目经费尽力予以保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应逐步加大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投入。
(三)中央和省经财政部门在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时,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
结合使用的原则统筹核定,不得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购。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政策,增强对贫困地区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费的保障力度。
二、核批工商任政管理部门经费预算的具体要求
(一)人员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应享
受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等政策性经费,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发放,并
根据财力可能,在实行医疗保险、住房制度改革后,妥善安排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
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
生活条件。
(二)行政办公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以逐步改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
(三)业务经费。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业务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安排。
(四)办案经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击走私贩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侵
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清理"文化垃圾"
等社会不良行为以及清除市场障碍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尽量予以保证。
(五)装备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装备标准,并按财力可能逐步配备到位,以保
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
(六)基础设施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发展计划,实
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严格立项审批。对已经批准的项目,要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基础设施,要有计划地安排相应的维修经费。
三、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
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 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号)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统一核定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各项经费收支预算,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
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
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对经费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实行重点监督和控制,坚决杜绝铺
张浪费行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省级以
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统一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有关规
定汇缴省级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缴;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 (不含辑私罚
没收入) ,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入当地省级财政金库。缉私罚没
收入按收入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
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辽[1998]
413号)执行。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编制内人数核定经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
编制管理,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大力气按规定清退自行增编人员,优化
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发扬根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树立
"过紧日子"的思想,节省开支,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支出,把有限的资金用
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所需的各项经费要及时、足额拨付。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拖延拨付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经经费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