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92]国资企发第63号

发文部门:国资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3:39:38

实施时间:1992-10-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
  (92)国资企发第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企业
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资企发〔1992〕10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由于文中引用的个别规定已经
修改,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一并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
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财政部已将此
文废止,重新颁发了(92)财工字第 284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
规定〉的通知》,因此,今后关停企业的资产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新制
定的284号文件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