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96]2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22:28

实施时间:1996-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 
  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和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 
  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止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自1996年2 月1 日起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 月1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 号第8 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 
  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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