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6]第2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17:36
实施时间:1996-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
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和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
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止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自1996年2 月1 日起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 月1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 号第8 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
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