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25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14:54
实施时间:2003-1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200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