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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

发文文号:署税[1993]154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录入时间:2006-07-10 14:11:57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的通知
署税【1993】15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收征进口环节品税、增值税、
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
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海关进口税与增值及消费税
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现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目税率(税额)分别列入
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3系统
《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税率
变动,海关部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部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行:
 一、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及消费税对照表
 (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对照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日税率(税额)表

 1993年12月27日

附件二: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
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三: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  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宝首饰  10%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升 0.2元
  八、柴油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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