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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97]1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4:06:09

实施时间:1998-1-1

失效时间:1998-12-3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
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 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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