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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资事发[1995]90号

发文部门:国资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1:02:47

实施时间:1995-9-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90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将表样的统一格式及
其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
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印制。所需经费比照国资事发〔1995〕3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附件: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申报单位:__________
  用 途:__________
  编 号:__________







 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元
┌───────────────────────────────────┐
│投  资  单  位  申  报│
├────┬────┬────────────┬─────┬──────┤
│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投  资  ├────┼────────────┼─────┼──────┤
│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单  位  ├────┼────────────┼─────┼──────┤
│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
├────┼────┼────────────┼─────┼──────┤
│接受投资│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拟开办)├────┼────────────┼─────┴──────┤
│单 位│单位地址││ 组织形式│
├────┼────┴───┬────────┴────────────┤
│  │  资  产  来  源││
│申  请  ├────────┼─────────────────────┤
│  │  资  产  总  额││
│转  为  ├────────┼─────────────────────┤
│  │  其中:固定资产││
│经  营  ├────────┼─────────────────────┤
│  │  流动资产││
│性  的  ├────────┼─────────────────────┤
│  │  无形资产││
│资  产  ├────────┼─────────────────────┤
│  │  其 他││
│  ├────────┼─────────────────────┤
│  │转经营形式││
├────┼────────┴────────┬────────────┤
│  │ │ 经办人  │
│申  报  │ │ 电  话  │
│  │ ├────────────┤
│  │ │ 负责人  │
│理  由  │ │ (公章)  │
│  │ ││
│  │ │年月日│
└ ───┴─────────────────┴────────────┘

┌───────────────────────────────────┐
│  资 产 评 估 (重估) 确 认 结 果  │
├────────┬──────────┬─────┬─────────┤
│评估(重估)前价值│  │ 确认价值 ││
├────────┼──────────┼─────┼─────────┤
│评估(重估)后价值│  │ 确认单位 ││
├────────┼──────────┼─────┼─────────┤
│评估  单位│  │ 确认文号 ││
└────────┴──────────┴─────┴─────────┘

┌───────────────────────────────────┐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
│││ 经办人  │
│主  管│││
│││ 电  话  │
│部  门│├─────────┤
│││ 负责人  │
│审  核│││
│││ (公章)  │
│意  见│││
││││
│││  年月日 │
├───┼─────────────────────┼─────────┤
││││
│国  有││ 经办人  │
││││
│资  产││ 电  话  │
││││
│管  理│├─────────┤
│││ 负责人  │
│部  门│││
│││ (公章)  │
│审  核│││
││││
│意  见││  年月日 │
││││
││││
├───┴─────────────────────┴─────────┤
│ 审 定 结 果 │
├────────────┬──────────────────────┤
│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
├───────┼───────────┼──────┼────────┤
│流动资产│ │  其它资产  │ │
├───────┴───────────┴──────┴────────┤
│其他需审  │
│定的项目  │
└───────────────────────────────────┘



附: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

  金额单位:元

┌────┬────┬────┬───┬───┬───────┬────┐
│  │结 构│ 购  建 │││帐 面│  │
│名 称│  │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  │规格型号│ 时  间 │││ 原 值│净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将房地产转为经营的,请在备注栏填列转出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以
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座落位置。
 2.土地数量填列占地面积,房屋数量填列建筑面积。

附件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
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保存”、“申报单位主管
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时赋予的统一编号。
 四、有关“投资单位申报”的内容:
 (一)“投资单位”:指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投资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4.“主管部门”: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6.“单位邮编”:指投资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
单位。
 1.“单位名称”: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全称。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
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
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评估(重估)
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
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
的人员。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
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
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
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
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帐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帐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帐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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