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资事发[1995]90号
发文部门:国资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11:02:47
实施时间:1995-9-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90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将表样的统一格式及
其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
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印制。所需经费比照国资事发〔1995〕3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附件: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申报单位:__________
用 途:__________
编 号:__________
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元
┌───────────────────────────────────┐
│投 资 单 位 申 报│
├────┬────┬────────────┬─────┬──────┤
│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投 资 ├────┼────────────┼─────┼──────┤
│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单 位 ├────┼────────────┼─────┼──────┤
│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
├────┼────┼────────────┼─────┼──────┤
│接受投资│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拟开办)├────┼────────────┼─────┴──────┤
│单 位│单位地址││ 组织形式│
├────┼────┴───┬────────┴────────────┤
│ │ 资 产 来 源││
│申 请 ├────────┼─────────────────────┤
│ │ 资 产 总 额││
│转 为 ├────────┼─────────────────────┤
│ │ 其中:固定资产││
│经 营 ├────────┼─────────────────────┤
│ │ 流动资产││
│性 的 ├────────┼─────────────────────┤
│ │ 无形资产││
│资 产 ├────────┼─────────────────────┤
│ │ 其 他││
│ ├────────┼─────────────────────┤
│ │转经营形式││
├────┼────────┴────────┬────────────┤
│ │ │ 经办人 │
│申 报 │ │ 电 话 │
│ │ ├────────────┤
│ │ │ 负责人 │
│理 由 │ │ (公章) │
│ │ ││
│ │ │年月日│
└ ───┴─────────────────┴────────────┘
┌───────────────────────────────────┐
│ 资 产 评 估 (重估) 确 认 结 果 │
├────────┬──────────┬─────┬─────────┤
│评估(重估)前价值│ │ 确认价值 ││
├────────┼──────────┼─────┼─────────┤
│评估(重估)后价值│ │ 确认单位 ││
├────────┼──────────┼─────┼─────────┤
│评估 单位│ │ 确认文号 ││
└────────┴──────────┴─────┴─────────┘
┌───────────────────────────────────┐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
│││ 经办人 │
│主 管│││
│││ 电 话 │
│部 门│├─────────┤
│││ 负责人 │
│审 核│││
│││ (公章) │
│意 见│││
││││
│││ 年月日 │
├───┼─────────────────────┼─────────┤
││││
│国 有││ 经办人 │
││││
│资 产││ 电 话 │
││││
│管 理│├─────────┤
│││ 负责人 │
│部 门│││
│││ (公章) │
│审 核│││
││││
│意 见││ 年月日 │
││││
││││
├───┴─────────────────────┴─────────┤
│ 审 定 结 果 │
├────────────┬──────────────────────┤
│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
├───────┼───────────┼──────┼────────┤
│流动资产│ │ 其它资产 │ │
├───────┴───────────┴──────┴────────┤
│其他需审 │
│定的项目 │
└───────────────────────────────────┘
附: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
金额单位:元
┌────┬────┬────┬───┬───┬───────┬────┐
│ │结 构│ 购 建 │││帐 面│ │
│名 称│ │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 │规格型号│ 时 间 │││ 原 值│净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将房地产转为经营的,请在备注栏填列转出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以
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座落位置。
2.土地数量填列占地面积,房屋数量填列建筑面积。
附件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
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保存”、“申报单位主管
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时赋予的统一编号。
四、有关“投资单位申报”的内容:
(一)“投资单位”:指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投资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4.“主管部门”: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6.“单位邮编”:指投资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
单位。
1.“单位名称”: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全称。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
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
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评估(重估)
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
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
的人员。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
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
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
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
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帐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帐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帐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