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39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3:47:20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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