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95]9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3:43:05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
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
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
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