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99]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3:38:12
实施时间:1999-2-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其不意,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