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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录入时间:2006-07-25 09:44:30

实施时间:1988-5-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通  知
 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使行政法规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国务院决定改
变现行的用文件形式发布行政法规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行政法规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国务院不另行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存档备查。
 附件(略)
  


198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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