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2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3:34:15

实施时间:2003-1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浙江、宁波、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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