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关于企业资质年检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法制办
录入时间:2006-07-25 09:13:03
实施时间:2004-2-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建设部:
你部《关于企业资质年检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年检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不是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32条关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在实施年检中,要防止把年检变相转为行政许可。
二、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行政机关实施年检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年检对象限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