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7]48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3:18:57
实施时间:1997-8-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文号 国税函发[1997]48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7-8-2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161号)收悉.关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予以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考虑到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