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3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3:13:15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4-12-3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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