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72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08:54:38
实施时间:2001-9-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