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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0]2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5 08:42:53

实施时间:2000-7-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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