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5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1:51:53

实施时间:2005-1-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