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8]128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7:40:42
实施时间:1998-12-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