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0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7:23:17
实施时间:1998-3-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