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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8]5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7:22:24

实施时间:1998-3-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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