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7:00:48
实施时间:1997-2-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问题的函》[国烟财函(1996)第33号]收悉。为了促使烟草工业企业尽快甩掉历史遗留亏损挂帐包袱,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烟草工业企业用实现利润弥补历史遗留亏损挂帐。具体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