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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4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6:56:40

实施时间:199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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