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20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6:05:58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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