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6:05:24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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