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203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6:05:24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