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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6:01:08

实施时间: 1993-8-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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