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00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6:00:02

实施时间:1995-1-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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