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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5:51:00

实施时间:1996-7-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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