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72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5:45:15
实施时间:2003-6-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
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
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
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