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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722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5:45:15

实施时间:2003-6-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
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
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
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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