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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5:43:41

实施时间:1996-11-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最高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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