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96]财税字第6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24 15:13:40
实施时间:199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96)财税字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发〔1994〕157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
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