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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5:05:42

实施时间:2000-3-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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