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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7]9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46:31

实施时间:1997-6-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
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
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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