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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5]01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45:49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 0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
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对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
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
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 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
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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