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02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42:57

实施时间:1994-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支
持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现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
定: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
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
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二、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
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3、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三、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输汇缴认定手续,年
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信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科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
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四、全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
补。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执行。

                     1994年2月8日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