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5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36:01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调整计税工资扣
除限额、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
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别地区(省级) 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审定。
本通知下发前, 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
否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 由各地省级人民政
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据反映,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
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并考虑到目前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
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