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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6]4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34:44

实施时间:1996-5-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
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4>009号)
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
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 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
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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