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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34:10

实施时间:1995-1-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享受
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
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9 4)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
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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