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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867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09:08

实施时间:2002-9-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2]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67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370     北京
2    天津市电力公司      330     天津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68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510     太原
5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20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10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35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50     哈尔滨
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公司   21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90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4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127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520     合肥
14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170     武汉
15    湖北省电力公司      600     武汉
16    湖南省电力公司      600     长沙
17    河南省电力公司      830     郑州
18    江西省电力公司      280     南昌
19    陕西省电力公司      400     西安
20    甘肃省电力公司      280     兰州
21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银川
22    青海省电力公司      100     西宁
23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100     乌鲁木齐
24    四川省电力公司      350     成都
25    重庆市电力公司      330     重庆
26    贵州省电力公司      300     贵阳
27    云南省电力公司      270     昆明
28    山东省电力公司      1460     济南
29    福建省电力公司      630     福州
30    广西自治区电力公司    300     南宁
31    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   210     广州
3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300     北京
     合计           1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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