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4:00:37
实施时间:2004-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