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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法[2001]100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3:54:15

实施时间: 2001-7-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
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
财产和风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
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
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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