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
发文文号:财税[1994]9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3:47:32
实施时间:1994-12-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
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
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
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
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公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