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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1998]29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3:46:07

实施时间:1998-3-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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