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69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0 10:42:37
实施时间:2005-7-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吉林 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