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法发[2000]4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3:44:15
实施时间: 2000-1-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1999年7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9〕261号),同年8月5日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企业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1999〕285号)。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
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封闭贷款
达到预期目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
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四、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
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
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20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