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法释[1998]29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3:28:13
实施时间:1998-1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
几个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八]二十九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
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
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
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