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5]1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24 13:21:13

实施时间:2005-1-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国有企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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