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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法[2004]17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3:10:24

实施时间:2004-2-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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