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发文文号:法释[2005]10号
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录入时间:2006-07-24 12:52:36
实施时间:2005-8-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二○○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